王茂荫与咸丰时代的币制改革

作者:吴晗 著 发布时间:2020-10-29 13:30:53 字数:17471
  在五年前,有几个朋友用几种不同文字的底本译《资本论》。他们在译到第一篇第三章注八十三提及中国的史事这一段以后,写信问我书中Wan-Mao-in的原名是什么。他们因这一译名,有人还原为王猛殷,又有人还原为王孟尹,甚至有人译为万卯寅,要我想法查出他原来的名字,我答应了。因为《资本论》所说的Wan-Mao-in是中国财政大臣,猜想必是户部的堂官,1854年是咸丰四年,就查《清史稿·部院大臣年表》,果然一翻就着。在表七上户部汉右侍郎格咸丰三年格说:“何桂清,十一月癸卯迁,王茂荫户部右侍郎。”在咸丰四年格:“王茂荫,三月辛亥迁,翁心存户部右侍郎。”时代恰好相合,Wan-Mao-in和王茂荫音也全对,他的前任是何桂清,后任是翁心存。再查《清史稿·王茂荫传》,传中也说到他曾提议施行钞法,为皇帝所申斥。和《资本论》的脚注完全符合。

  最近一两年,从头读《东华录》和《清史稿》两书,又不时地看到有关王茂荫的史料。同时也因为清华图书馆的便利,读到王茂荫的《王侍郎奏议》和其他有关的一些史料,对于王茂荫的事迹和思想,算是比几年前清楚多了。

  几天前,在《光明》二卷二号中有一篇郭沫若先生的“《资本论》中的王茂荫”,读了很感兴趣。可惜郭先生因为手头用书的缺乏,也不能把王茂荫的事迹说清楚。郭先生希望国内能有人对这问题下一点功夫。王茂荫对我是熟人,在读了郭先生的文章以后,更觉得有必要把有关王茂荫的史料整理一下。同时也感觉到,一些对于自己很平常的史料,因为环境的关系,对于别人,却正是求之不得的东西。郭先生假如是在本国,也在北平的时候,他一定能看到我所见到的史料,王茂荫所酌议的“章程四条”,在《东华录》没有详载,在《清史稿》本传也没有详载,可是在他的《奏议》中却是录有全文的。郭先生说:“王茂荫所酌议的‘章程四条’,可惜在《东华续录》中没有详载,这层是有到清史馆查的价值的。我希望读了我这篇短文的人,尤其是北平的朋友们,请顺便去查一下,并请趁早查,如不趁早,恐怕要先被不知道中国的罗马字拼音的日人搬到海外去了。”因为材料都在手头,写此短文,回答郭先生的建议。文中引用材料大部分都依本来面目,不加删节,为的是一般手头书籍缺乏的读者的方便。

  一

  《资本论》第一卷第三章注八十三前半的原文是:

  DerFinanzMandarinWan-mao-inliesssichbeigeben,DemSohndesHimmelseinprojektzuunterbreiten,welchesverstecktaufVerwandlungderChinesischenReichsassignateninkonvertibleBanknotenhinzielte.

  ImBerichtdesAssignatenKomiteesVomApril1854erhältergehörigdenKopfgewashen.OberauchdieobligateTrachtBambushiebeerhielt,wirdnichtGemeldet.“DasKomitee”,lautetesamschlussdesBerichts,“hatseinprojektaufmerksamerwogenundfindet,dassallesinihmaufdenvorteilderkaufleuteausgehtundnichtsfürdiekronevorteilhaftist.”(ArbeiterderKaiserlichRussischenGesandtschaftzuPekingüberChina,AusdemRussischenvonDr.K.AbelundF.A.Mecklenburg.Berlin1858,Bd.I.S.47ff.)

  郭沫若先生译作:

  中国的财政大员王茂荫上一条陈于天子,请将官票宝钞暗渡为可兑现的钱庄钞票。在1854年3月钞法核议会的奏呈中,王茂荫为此大受申饬。然其曾受法定的笞刑与否,则无明文。该奏议之结尾有云:“本核议员等曾将其条奏详加审核,觉其中所言专利商贾,于朝廷毫无一利。”

  原文中的Reichsassignate日本高畠素之译本第一卷页九六译作帝国纸币,陈启修译本作大清帝国纸币,郭译作官票宝钞,都是错的。前两个当时根本无此名词,郭译错了一半,对了一半。因为官票和宝钞是两种东西,Reichsassignate指宝钞而言,并非官票。原文中的AssignatenKomitee高畠素之和陈启修都译作帝国纸币委员会,郭译作钞法核议会,也都是错的,因为在有清一代,并没有这样名称的机构。清制管理钱币的机关名钱法堂,钱法堂有两个:一由户部右侍郎兼管,一由工部右侍郎兼管。所属的造币厂有宝泉、宝源二局,宝泉属户部,宝源属工部。《光绪会典》卷二十四《户部·钱法堂》条记:

  管理钱法侍郎,满洲一人,汉一人,掌宝泉局鼓铸之政令。凡铜铅进于局,验而收焉。缺者补之,铜不足色者扺以耗。凡铸钱月定其卯,验而解于部。附铸亦如之。考其式法,给其工料,越岁则奏销。

  卷六十二《工部·钱法堂》条记:

  管理钱法侍郎,满洲一人,汉一人(以本部右侍郎兼管),掌宝源局鼓铸之政令。凡铜铅之岁输于部者定其额,至则以时验收焉。凡鼓铸分其炉座,核其缗数,出卯则尽数报解户部,搭放兵饷。

  职掌大体上相同。王茂荫在咸丰三年迁户部右侍郎兼管钱法堂事务,关于钱法和钞法的兴革是他的专责。他在咸丰四年三月初五日上《再议钞法折》,提出办法四条,当日即奉严旨申斥,并谕:“此折着军机大臣详阅后,专交与恭亲王、载铨速行核议,以杜浮言。”初八日复有上谕:“谕内阁:恭亲王奕亲王衔定郡王载铨奏:遵议王茂荫条陈钞法窒碍难行一折,着即照所奏均无庸议。”是所谓帝国纸币委员会或钞法核议会都是指交王大臣议奏而言。清制国家大政和臣工条议照例由皇帝交王大臣议奏,审核其可行与否,将意见贡献与皇帝作最后决定。

  在《资本论中的王茂荫》文中有下列一段:

  再看王茂荫“自请严议”,可以知道这种不兑换纸币的发行,本是出于他的建议。王茂荫在咸丰三年三月还在御史职,但他对于国家财政很是关心。我疑心三年五月铸大钱的办法都是出于他。他是那年的十一月初二日升为户部右侍郎的。四年三月的第二谕中有“经朕洊擢侍郎”之语,这“洊擢”一定是对于他的某种建议的报酬。“官票宝钞”的施行在后,铸造大钱之事在前,从论功行赏的程序上说来,连大钱铸造的建议,恐怕也是出于这位理财家的吧?

  也是一半对、一半错的。宝钞的建议者第一个是王茂荫,可是他的建议并未通过。后来所施行的钞法并不是根据他的建议来的,他以为那办法不对,所以提出四条意见,结果反被申斥。至于铸造大钱,恰好相反,王茂荫是当时最坚决的一个抗议者,反对者。他论当时的钞法应改良,不应铸造大钱,他的意见没有被采纳,结果是大钱果然行不通,钞法也失败了。

  二

  王茂荫字椿年,一字子怀,安徽歙县人。生于嘉庆三年三月,卒于同治四年六月,年六十八岁(1798—1865)。

  在科第上说,王茂荫是早达的,他在三十四岁那年就中了举人,第二年联捷成进士。这两年清廷下令禁止鸦片输入。

  相反地,在官阶方面说,他却是一个晚达的人。成进士后,即官户部主事。十五年中三次请假回家省视父母。鸦片战争起来时,他正在乡间闲居。一直到道光二十六年才回朝补授户部云南司主事。这时他已是快到五十岁的人了。第二年升任贵州司员外郎,第三年遭父忧,又回家守制,三年后服满回朝时,清宣宗死,文宗继位,太平天国起义。

  从咸丰元年到八年这八年中,是太平天园的全盛时期。经过了二十年浮沉郎署生活的王茂荫,在这时期中才蹈上仕宦的坦途。咸丰元年补授户部江西司员外郎,八月官江西道监察御史,三年四月官太常寺少卿,六月擢太仆寺卿。因为他是户部出身的,在这三年中不断地对当时财政情况提出意见。同年十一月官户部右侍郎兼管钱法堂事务。在户部侍郎任时,他坚决地提出反对当时新币制的意见,和同僚不合。次年三月调补兵部右侍郎,不久转左。到咸丰八年七月以病请开缺。同治元年四月起署左副都御史,改授工部侍郎。二年调吏部。丁继母忧归,四年六月卒于家。(《清史稿》列传卷二〇九《王茂荫传》;方宗诚《柏堂集后编》卷一一《光禄大夫吏部右侍郎王公神道碑铭》)

  王茂荫在咸丰元年初拜监察御史以后,一直到去官,十年中不断上书陈述意见。当时的言官方宗诚在《光禄大夫吏部右侍郎王公神道碑铭》中曾说:

  时天下承平久,吏治习为粉饰因循,言官习为唯阿缄默,即有言多琐屑,无关事务之要。其非言官,则自以为吾循分尽职,苟可以寡过进秩而已,视天下事若无与于己,而不敢进一辞,酿为风气。军国大事,日即于颓坏而莫之省。

  王茂荫在这趋势下是例外。他对于“朝政之得失,人才之贤否,军事之利害,知无不言,言无不详”。清文宗也很看重他的意见:“往往虚衷以受,或实时谕行,或付之公议。或始虽留中,既而思其言然,卒皆听用。”(《神道碑铭》)

  王茂荫虽然是科举出身的,却并不以为这制度是合理的、有用的。他指出这制度的弊端:

  臣窃见今日之聪明才力,悉专致于摹墨卷、作小楷,而深惜其无用也。自来非常之才,有不必从学出者,然从学出者千百,不从学出者一二。即后汉臣诣葛亮亦有学须静、才须学之言。今一专功于墨卷,则群书遂束之不观;专功于作字,则读书直至于无暇。二者之废学,以作字为尤甚。而士子之致力,则于作字为尤专。合天下之聪明才力尽日而握管濡毫,尚安得济实用!(《王侍郎奏议》卷一《振兴人才以济实用折》)

  他以为科举人才是未来的官,官是要能作史论的,至少也要懂得历史。可是科举制度的积弊是使所有未来的官都用全力于摹墨卷、作小楷。结果是每人都写得一笔好字,可是内容却什么都没有,既不知过去,更不知现在。让这一批人来当国,“尚安得济实用”!他提出三点办法来补救:第一是改革科举的内容。策问五道分五门发题:一曰博通史鉴;二曰精熟韬钤;三曰制器通算;四曰洞知阴阳占候;五曰熟谙舆地情形。第一科是史学,一个未来官必需的学识;第二科是军事学;第三科是实用科学;第四科是天文学;第五科是地理学。应考的人可以自己选一专门的科目考试。这意见原来是道光二十二年(1842)两广总督祁提出的,这一年正是鸦片战争结束,订定《南京条约》,开五口通商的一年。祁所提出的意见显然是受了西方文化的影响,代表中国士大夫中的维新分子的意见。可是他的提议被当时的守旧派所反对,不能通过。王茂荫却完全接受了他的意见,在咸丰元年,第一次上折请求按祁的办法改革。后来又上折尖锐地对反对者加以驳问,他说:

  当时部议之驳五门发策也,称士子淹博有素,不必专门名家。试问今日制器通算者为谁?精熟韬钤者为谁?”(《王侍郎奏议》卷九《请刊发海国图志并论求人才折》)

  第二是考试务重文义。他说:

  近来殿试朝考之后,考列前十卷与一等者,但传其字体之工,曾不闻以学识传者。考列在后之卷,又但传闻某书极劣,某笔有误,曾不闻以文艺黜者。此士子所以专务作字也。作字必无间断而始工,读书遂以荒芜而不顾,士习空疏,实由于此。请嗣后令读卷阅卷大臣,勿论字体工拙,笔画偶疏,专取学识过人之卷。进呈钦定以后,即将前十卷与一等卷所以过人之处,批明刊发,使天下晓然于朝廷所重在文不在字,庶士子咸知所向。(《王侍郎奏议》卷一《振兴人才以济实用折》)

  他要求以后考试不重表面上形式上的书法,着重在实学——学识过人。

  第三是广保举以求真才。他是反对现行的科举制度的。他以为在这样的制度下,决不能招致所有的人才:“若伏处在野,或不工制义,或力难应举,则虽有怀奇负异之士,恐终淹没。”他要求“令各省州县并教官留心察访,或博古通今、才识非常,或专门名家、精通一艺,或膂力过人,胆勇足备者”,保举。经考试后,送部引见,随材酌用,以济科举制度之穷。(《王侍郎奏议》卷一《振兴人才以济实用折》)并反驳部议说:

  部议之驳广保举也,称文武各有乡会试,凡才学出众、武艺精通者,皆已甄拔无遗。试问年来杀贼攻城诸将,如罗泽南、王鑫、杨载福、李续宾等,均非得自科举,甄拔何以有遗?前议之未尽有明征。今议之当详,自可见此为长久得人之法。(《王侍郎奏议》卷九《请刊发海国图志并论求人才折》)

  综合他的意见,一方面改革科举制度,除去专重小楷的弊端,注重真才实学。所谓实学,分历史、军事、科学、天文、地理五科。一方面求人才于科举之外,只要有专长的都可替朝廷做事。在八十年后的现代人看来,这样的意见是平淡无奇的。可是在八十年前,在科举制度下,尤其他本人也是从科举出身的,提出这样意见,是很值得注意的。

  关于他的品性行谊,方宗诚在《神道碑铭》中说:

  公识量沉宏,事无巨细,必研究原委,不敢苟且迁就。居官数十年,未尝携妻子侍奉,家未尝增一瓦一陇。粗衣粝食,宴如也。故海内称大臣清直者必曰王公。

  王茂荫是安徽歙县人。歙县人多出外经商,徽商在清代后期在全国商业界很有地位,很活跃,有“徽帮”之称。徽帮的经营业务,主要的是茶商、钱庄和典铺。王茂荫生长在徽商的社会里,又长期家居,他的生活和思想意识深受徽商的影响,在政治上自然而然成为商人阶级的代言人,特别是以开钱庄、典铺为主的徽商的代言人,卫护他们的利益。在讨论官票宝钞和大钱的时候,处处为商人特别是开钱庄、典铺的徽商说话。正因为如此,咸丰四年三月上谕申斥他“专为商人指使,且有不便于国而利于商者,亦周纳而附于条款内”;“只知以专利商贾之词,率行渎奏,竟置国事于不顾,殊属不知大体”。被传旨严行申饬。

  他的著作有《王侍郎奏议》十一卷(御史任内为台稿三卷,太仆寺卿任内为寺稿二卷,侍郎任内为省稿四卷,起用后为续稿一卷,又补遗一卷)。前十卷其门人易佩绅刻于四川藩署,后一卷刻于苏州。

  三

  在王茂荫的一生政治经历中,最主要的一件事便是他和咸丰时代币制的关系。他主张施行钞法来救济当时的财政困难,他极力反对“大钱”制度。

  关于钞法的施行,王茂荫是咸丰时代的第一个提议人。他在咸丰四年三月所上《再议钞法折》中说:“现行官票宝钞,虽非臣原拟之法,而言钞实由臣始。”其实在咸丰时代以前,钞法的施行不但曾经有人提议,并且在顺治时代曾经一度颁行。《清史稿·食货志》五记“顺治八年(1651)岁造钞十二万八千有奇,十年而罢。嘉庆间侍讲学士蔡之定请行钞”。道光二十三年(1843)御史李恩庆又奏请行纸钞:

  时以两河连年漫溢,制用甚繁。御史李恩庆奏请制造纸钞,发工次招商民交给……敬徵奏言:……楮币之法,见于唐之飞券,宋元以来始有交子会子宝钞之制。前明洪武时行钞法,数年即坏。今需用孔亟,若待部颁印钞,招募商民交钱应用,实缓不济急。且事涉创办,商民未必乐从,所奏应无庸议。(《清史列传》卷四一《敬徵传》)

  以“缓不济急”和“商民未必乐从”两大理由被驳不议。

  咸丰时代是一个对外屈辱、对内镇压的时代,在这时期以前,全国通用的货币是银和制钱。银因对外贸易入超的关系,尤其是鸦片的输入,逐年大量的流出,国内存银日渐减少,银价日高。钱是用铜铸的,铜的最大出产地是云南,太平军起后,云南和北京间的交通被阻断,铜运不达,铸钱的原料成为问题。同时因为内战的关系,一部分地方被太平军所占领,一部分地方截留税收做地方军费,一部分地方因受战事影响收入减少,中央财政越发不能支持。收入一天少一天,支出却一天多一天。在这情形下,政府中的财政家和史论家便引经据典地提出两种解决办法:一是行钞法,一是铸大钱。在政治上也分成两派:一是钞法派,一是钱法派。王茂荫是前一派中的主要人物。

  在洪秀全起义后的第十五个月,王茂荫上《条议钞法折》。他以为“粤西之军务未息,河工之待用尤殷,国家经费有常,岂能供额外之用。从历史上观察,补救财政困难的办法有二:一曰铸大钱,一日行钞币。二者之利同,而其难以经久,亦略相似。比较两者的得失,则计钞之利,不啻十倍于大钱。而其弊则亦不过造伪不行而止”。他在提出具体的新钞法之前,指出过去行钞的十种弊端:

  一则禁用银而多设科条,未便民而先扰民;二则谋擅利而屡更法令,未信民而先疑民;三则有司喜出而恶入,适以示轻;四则百姓以旧而换新,不免多费;五则纸质太轻而易坏;六则具伪易淆而难识;七则造钞太多剐壅滞,而物力必贵;八则造钞太细则琐屑,而诈伪滋繁;九则官吏出纳,民人疑畏而难亲;十则制作草率,工料偷减而不一。

  这都是从研究过去行钞的历史所得的结论。接着他提出九条办法,都是针对着所举十种弊端加以救正的。第一是拟钞之值:因为当时银贵钱贱的关系,定钞以银为本位,以两计算,分十两、五十两二种,十两以下仍以钱行使。第二是酌钞之数:滥发钞币的结果必然会使钞值低落,物价抬高。要保持钞值的固定,必须限有定数。他主张仿顺治时代的成例,“每年先造钞十万两,计十两者五千张,五十两者一千张。试行一二年,计可流通,则每岁倍之,又得流通,则岁又倍之。极钞之数以一千万两为限”。这一千万两的定数是根据国家岁入酌定的,国家岁出岁入总数不过四千万两,发钞总数不过每年岁出入的四分之一,是不会不流通的。第三是精钞之制:为着防止十弊中的第四、第五、第六、第八、第十诸弊,他提议立一制钞局:“选织造处工人,以上等熟丝织如部照之式,分为两等,方尺有五寸者为一等,方尺有二寸者为一等。四围篆织花纹,中横嵌‘大清通行宝钞’六字满文于额,直嵌‘大清宝钞,天下通行’八字汉文于两旁。按每岁应制钞张数造办,以方尺五者为库平足色纹银五十两,尺二者为库平足色纹银十两。选能书吏于钞中满汉合璧作双行书,每年拟定数字,每字一千号,编为一簿。钞之前按簿上每张填某字某号,钞之后书某年月日户部奏准大清宝钞与银钱通行使用,伪造者斩,告捕者赏银若干两,仍给犯人财产。诬告者坐。皆汉书。再请饬另铸大清宝钞印一颗,于中间满汉文银数上钤以印。前某字某号上钞与簿钤骑缝印。钞质必厚实如上等江绸;篆文必细致;满汉书必工楷一律;印文必完整;印油必鲜明。监造各官有草率不如式者治以罪。禁民间不得私织如钞花样,有犯必惩。再请饬于制钞局特派一二有心计之员,另处密室,于每钞上暗设标识数处,所设标识,唯此一二人知之。仍立一标识簿载明每年之钞标识几处,如何辨认,封藏以便后来检对。其识按年更换,以杜窥测。一切均不得假手书吏,以防泄露。”第四是行钞之法:丝钞织成后即交各银号官盐店典铺,给以微利,每库平五十两者止令缴市平五十两,库平十两者止令交市平十两。银号领钞缴银后,许加字号图记花字于钞之背面,听各处行用。许作捐项及办解钱粮,与银各半交纳。第五是筹钞之通:宝钞发出后,因为许作捐项和钱粮交纳,结果是仍旧回到部库和藩库。为求周转流通,所有中央地方发出款项都酌量以钞搭放。仍许持钞人向银号兑取现银。如银号故意勒掯,不肯兑换,扣减不肯如数,许民人指控,治之以罪。第六是广钞之利:钞利轻赍和行远,又无成色与重轻,应鼓励民人行用,听向银号兑换,并随处上纳钱粮。天下州县均于城内立一收钞银号,持钞人或作交钱粮或兑换银钱,均即如数兑交。京外各行钞银号均饬于招牌上加钞字。为防止造伪起见,行使宝钞人许于钞背记明年月收自何人,或加图记花字,遇有伪钞,不罪用钞之人,唯究钞所由来,逐层追溯,得造伪之人而止。第七是换钞之法:部库设人专司钞之出入,各地行钞但钞之背面记花字已满者即付送制钞局,将钞截角,另贮一库。遇有伪钞,便可对明。第八是严钞之防:法行之后,不得另有更张。造钞之制,不得渐减工料,致失本来制度以坏法。民人有伪造者,即照钞文治罪,不得轻纵以坏法。第九是行钞之人:商民交易力为设法,不经官吏之手,同时严防官吏舞弊,阻钞行用。尤贵经国大臣相时之轻重而收发操纵之。(《王侍郎奏议》卷一《条议钞法折》)

  综合以上各点,他的主要意思是发行一种仿明洪武宝钞以银为本位的丝织宝钞,交银号流通,商人方面可得些许利益,持钞人可用以交纳国税。各地方均设收钞处,持钞人可以随时兑换银钱。钞本身用丝织,并设暗记,行使人并可在背面记钞之由来,以防伪造。虽然没有钞本,但因发行有定额,总数不过每年收入四分之一,且可兑现,流通自然不成问题。这条陈提出以后,朱批大学士会同户部议奏,便无下文。虽然没有结果,王茂荫却因这条陈而被政府注意,以为他的历史知识很够得上做一个理财家了。

  一年后福建巡抚王懿德又奏请行钞法。他说:

  自海防多事,销费渐增,粤西军务、河工,拨款不下千数百万,目前已艰,善后何术!捐输虽殷,仅同勺水,督催稍迫,且碍闾阎。与其筹划多银,不若改行钞引。历考畿辅、山左,以及关东,多用钱票。即福建各属,银钱番票,参互行使。便于携取,视同见金。商民亦操纸币信用,况天下之主,国库之重。饬造宝钞,尤易流转。唯钞式宜简,一两为率,颁发藩库,通喻四民,准完丁粮关税,自无窒滞。或疑库银溢出,悉成钞引,银日以少,钞日以贱。岂知朝廷不蓄为宝,以天下之财,供天下之用,能收能发,自能左右逢源也。(《清史稿》列传卷二一四《王懿德传》)

  主张发行一两的宝钞,与王茂荫所提的十两、五十两两种票面价格不同。这一提议也同样被驳不行。《东华录》记:

  咸丰二年六月丁未,先是福建巡抚王懿德奏筹行钞法,以济军需。令军机大臣同户部议奏。至是奏称:民间行用铺户银钱各票,乃取银、取钱之据。若用钞则钞即为银,钞即为钱,与铺户各票之持以取银钱者不同,必致民情不信,滞碍难行。该抚所请改行钞法之说,应无庸议。报闻。(潘颐福《咸丰东华录》卷一五)

  同年九月暑镶红旗蒙古都统花沙纳也上疏请行钞法。他说:

  查前代行钞皆不能无弊:盖钞用纸质,易于作伪,弊一;朝令夕改,民不信从,弊二;官项不收,自相矛盾,弊三;禁银禁铜,抑勒滋扰,弊四;积年添造,壅滞难行,弊五;不议更换,昏烂辄废,弊六。谨拟造钞之法:一、钞质以绫为之,连用二印志书迹于其中,则真伪易辨。一、钞式织成,按千文编号,以免混淆。一、钞绫用正黄色,印花用上等朱砂,印板用精铜铸就。一、银钞数目,自一两、五两、十两至五十两分四等,每张计费银五钱。一、宝钞之费,一千七百张共需银八百五十两,即可当万金使用。一、钞分四等,钞式则一。一、钞皆准银,较准钱为简便。一、钞银拟造满一万万两为止。一、造钞除五六十年后奏请更换外,或大工大役,估计所需,必须添造,工竣停止。一、法律宜严治伪造者,宽待误收者。一、造钞伊始,先将行钞条例颁示天下。将来帑项极充,毋庸再用,准其抵交入库。其行钞之法:一、请银钱与钞并用。一、请设督理钞局官。一、外省用项由钞局会同户部酌给银半钞半,或搭放宝钞二成,以次递增,半钞而止。一、内自京城,外至各省督抚州县乡市各钱店一律畅行,不准阻挠。一、民间交易,银钞听其自便,惟交官银两,必须银钞各半。一、钞宜上下通行,凡完粮纳税捐项统用银钞各半。一、凡以钞完粮纳官者,概免倾熔火耗。一、宝钞既行,不必禁银禁铜,徒滋纷扰。(《清史列传》卷四一《花沙纳传》)

  也主张用银钞。和王茂荫的主张不同的是:钞用绫制;钞额分一两、五两、十两、五十两四种;钞只能做交官项用,不能兑现;发行额多至一万万两。

  四

  经过王茂荫、王懿德、花沙纳三人接连上疏请行钞法后,清廷正苦于无法解决财政困难,也就怦然动心,让原提议人妥商办法。王懿德这时在福建,不能预议。便特派左都御史花沙纳和陕西道监察御史王茂荫妥议钞法,奏明办理。两人虽都主张行钞,但是所提的办法不同,在政治地位上又高下悬绝,虽然表面上是两人会同户部堂官妥议,并拟定简明章程,绘具钞式具奏,实际上全是花沙纳和户部的主张。王茂荫的提议要点全被搁置。据《花沙纳传》:

  三年二月会议行钞章程。略云:理财之道,固贵相时济用,尤宜慎始。请定简明章程,于京师先为行用,俟流通,各省一律遵办。不必袭用钞名,即称为票,使商民日用相安。如所议行。(《清史列传》卷四一《花沙纳传》)

  《东华录》记:

  咸丰三年二月辛丑谕内阁:兹据花沙纳等公同酌议(钞法)具奏,并绘具官票式样进呈。朕详加披览,所拟章程各条,尚属周密,着即照所请定为官票名目,先于京师行用。俟流通渐广,再行分颁各省,一律遵办。官票之行,与银钱并重,部库出入,收放相均。其民间银钱私票行用,仍听其便,商贾交易,亦无抑勒,洵为裕国便民良法。总期上下相信,历久无弊,即使国用充裕,官票照旧通行。(《东华录》卷一九)

  官票票面额有一两、三两、五两、十两、五十两五种。“钞制以皮纸,额题户部官票,左满右汉,皆双行。中标二两平足色银若干两。下曰户部奏行官票,凡愿将官票兑换银钱者与银一律,并准按部定章程搭交官项,伪造者依律治罪。边文龙。”(《清史稿》卷一○五《食货志》五)花纹字画均蓝色,银数有用墨戳钤印,也有临时填写的,字都特大。写或印银数处印朱方印,文曰户部官票永远通行,左满右汉。骑缝处钤户部官票所关防长方朱印,亦左满右汉。用千字文编字,或印或写,号数年月均用墨笔写。边钤每两比库平少陆分小墨戳。左下端有黑花押。背面或钤私印或写前手行用人名铺号。经过几个月的筹备,于咸丰三年五月戊申正式颁行。

  王茂荫是极力反对户部的方案的,户部原方案经批准的主要的两点是:第一,提取各州县所存谷价银两,给以银票,为将来买补之用;第二,于各省当杂各商生息帑本内,酌提十分之三,解交藩库报部候拨。户部核明银数,应造一百两、八十两、五十两之票若干张,汇发各省,按原提本银数目,分给各该商;准令该省捐纳封典职街贡监之人,向各商买票报捐,归还原提银款。其各商应缴息银,仍如其旧。关于第一点他认为可行。第二点损害钱庄、典商原有利益,他大声疾呼,以为亏商病国,绝对难行。他说:

  各省州县皆有典规,岁数千两至万两不等。即平居无事,而已视典商为鱼肉。今令州县以提帑本发部票,则必以火票脚价部费为借口,而收银有费,发票有费,费之轻重,固视官之贪廉,然官即能廉,吏亦断无空过之事。此商之亏一也。商之缴银也,限以三月,由州县而藩司,而报部,不知几月。迨部中核明银数,造票有时,发票有时,由该省以行至州县,分给各商,又不知几时。窃计自商缴银之日,以至领票之日,至速亦须一年。此一年中该商等本银已缴其三,而息银仍如其旧,此息竟从何来。此商之亏又一也。商领银票,准令该省捐纳封典职街贡监之人向各商买以报捐,归还原款。窃计捐生有银报捐,何为必欲买票。且买票入手,不知有无真伪,持票上兑,不知有无留难,何如持银上兑之可恃。苟非与该商素识,委曲代计补亏,断不向买。设领票年余,而素识中竟无欲捐之人,其票必悬而无着,则商之亏又一也。由前二亏,亏固难免,由后一亏,亏更无期。于此而谓于商无亏,恐未可信。夫提取存本,固商之本分,亦商所乐从,今欲济急需,则竟提用,俟度支充裕,再行发给可耳。若如部议提本、给票、买票三层周折,而仍归于报捐,名避勒捐而实较捐之费为更甚矣。(《王侍郎奏议》卷三《条奏部议银票银号难行折》)

  同日他又上奏请求把他前次所上钞法条陈再行详议:

  再查部臣议行银票,意谓票与钞相关,欲以此试钞之行否。臣窃谓此意似未深思也。诚欲试钞法,当如其法而用之,方为试行。若变易其法,则行与不行,皆各自一事,安得因此而概彼。夫行钞首在收发流通,唯收之能宽,斯发之不滞。今银票之发,唯以抵存本,而收惟以报常捐,上下均隘其途,安得而流通乎?(《王侍郎奏议》卷三《请将钞法前奏再行详议片》)

  由此可见所谓官票纯然是一种不兑换的债券,政府收回各地钱庄、典商生息本银十分之三后,发出同样价值的官票,这种官票又只能用于报捐,和王茂荫所提议的办法完全不同。政府的威权也不能强迫民间乐于行用。结果颁行新纸币的消息一经传出,京城内的市面立刻混乱,商铺纷纷歇业倒闭。据都察院左副都御史文瑞奏:

  民间于钞法不知其利,而喧传其害,竟畏之如虎。十余日来钱铺已关闭三十余处。昨日内外城一昼夜间陡然关闭者又不下二百余处之多。即素日资本富厚,最著名之钱铺亦皆关闭,粮店亦间有关闭者。街市扰攘,人人惊危。(罗尔纲先生藏钞本《道咸奏稿》)

  兵科给事中吴廷溥奏,钱铺之关闭,主要原因是挤兑:

  新正以来,警报交至,富商挟资出京,不可胜计。都城关闭钱铺每日三五家或七八家不等。讵本月十五日一日之内,关闭钱铺七八十家,通计前后所关有百数十家。道路喧传,惶骇失措。推缘其故,盖由户部张贴行钞告示,外间传闻各铺私票一律禁止。存票之家,争往钱铺取钱,络绎奔走,到处挤闹,逐队成群,嚣然不净。奸徒藉端滋扰,势所难免。(罗尔纲先生藏钞本《道咸奏稿》)

  同时军营中也不愿行使新钞:

  咸丰三年,时议行钞币。翁心存疏言:“军营搭放票钞,诸多窒碍。钞币之法,施行当有次第,此时甫经颁发,并未试用,势难骤用之军营。”(《清史稿》列传卷一七二《翁心存传》)

  官票颁行未久,接着又发行钱票,此议起于文瑞,《清史稿》记:

  咸丰三年疏言:“钞法之弊,放多收少,半为废纸。放少收多,民间钞无从得。若收放必均,是与之甲而取之乙,徒扰无益。非易银钞为钱票不可。拟就道光年间所设官号钱铺五处,分储户工两局卯钱,京师俸饷照公费发票之案,按数支给,以钱代银。”并具条目六事。疏入议行。(《清史稿》列传卷二〇九《文瑞传》)

  《东华录》卷二十三记:

  咸丰三年九月庚申,谕内阁:“惠亲王等会奏请颁行银钱钞法一折,据称银票以便出纳,钱钞以利流通,请令京师及各直省,均由户部颁行银票钱钞,任听民间日用行使,并完纳地丁钱粮盐关税课及一切交官等项;俾文武官员军民人等咸知银票即是实银,钱钞即是制钱;核定成数,搭收搭放,以期上下一律流通等语。自来制用常经,银钱并重,用楮作币,历代通行。现在银价昂贵,需用浩繁,民间生计维艰,必须与时通变,使钞票与银钱兼权并用,以冀裒多益寡,日盆充盈……询谋佥同。着即照所议,由户部制造钱钞,颁发中外,与现行银票相辅通行。其应如何搭收搭放,酌定成数,以昭限制,总期官民两便,出纳均平。所有一切应办事宜,着户部详细酌核,妥议章程具奏。”

  可见钱钞是与官票相辅而发行的。合钱钞与官票简称钞票,是现在“钞票”一词的语源。两个月后户部议定钞式和搭收搭放成数钞票比率,经批准颁行:

  十一月乙丑谕内阁:“比年以来,银价日昂,民生愈困,小民输纳税课,每苦于银贵,而转运制钱,又多未便。朕……酌古准今,定为官票宝钞,以济银钱之不足,务使天下通行,以期便民裕国。着照部议,凡民间完纳地丁钱粮关税盐课及一切交官解部协拨等款,均准以官票宝钞五成为率。官票银一两抵制钱二千,宝钞二千抵银一两,与现行大钱制钱相辅而行。其余仍交纳实银,以资周转。京库应放之项,官票宝钞亦以五成为限……并准五城殷实铺商具结承领宝钞,俾民间自行通用。即由五城御史随时支发验收……如有伪造等弊,即行按例治罪。其有阻挠不肯行使者,以违制论。”(《咸丰东华录》卷二四)

  钞额题大清宝钞,汉字平列,中标准足制钱若干文。旁八字为“天下通宝,平准出入”。下曰此钞即代制钱行用,并准按成交纳地丁钱粮一切税课捐项,京外各库一概收解(《清史稿·食货志》五)。“每钱钞二千文抵换官票银一两”边文如票。花文字画均蓝色。钱数有刻印的,也有临时填写的。中钤“大清宝钞之印”朱方印,骑缝处钤圆形印,年月下有黑色长方印。编号用千字文,与号数均用木戳印。钱钞行后从三年十二月到四年三月几个月中“已发百数十万。于是兵丁之领钞者难于易钱市物,商贾之用钞者难于易银置货,费力周折,为累颇多。(《王侍郎奏议》卷六《再议钞法折》)

  王懿德和王茂荫都是主张行钞法的,却都反对当时所行的办法。王懿德以为收钞不应限以成数,政府发钞目的是在流通民间,但是一面要人家乐于行用,一面却只收一半,百姓交纳官项时,一定要一半银子,一半票钞,自己只肯收回一半,如何能叫人乐于行用。他说:

  钞之能行,不在于发,而在于收。内自部库以及各关税务,外则丁耗钱粮盐典契纸各税,果能悉收钞票,不限成数,且示以非钞不用,则百姓争相买钞:有银之家以钞轻而易藏,纳课之氓以率定而无损,贸迁之商以利运而省费。部臣见未及此,唯恐解钞而不解银,故限以成数。夫以为无用,则钞银均非可食可衣;以为有用,则钞银不能畸轻畸重。今于领钞之时,区以一省,由部知照,方能行用,己不自信,人岂可强,徒开藉端渔利之门。请饬部臣及各省督抚,以此发即以此收,无论各项度支,示天下非钞不用。新收买钞银两积于部库藩库,以为母金。行钞不分畛域,则银日丰而本源厚。(《清史稿》列传卷二一四《王懿德传》)

  户部的人主张发行钞票的目的是拿它当作银子给人,却绝不愿意商民当真把它完全做银子交回。王懿德的见解是他们所不能接受的,这条陈自然不能通过。王茂荫比他更进一步,主张票钞都应兑现。兑现的方法特别提出应给商人以相当利益。因为照规定的法制,票钞只能按成数交官项,在京师则放多而收少,在军营则简直有放无收,在直省州县则又有收而无放。这原因是政府和民间直接发生收放关系,缺少一个中间交互流通的枢纽。这枢纽应该是商人。要商人来做枢纽,必须给以相当的利益才行。他在这原则下提出四条办法:

  一、拟令钱钞可取钱也。查市行钱票,与钞无异,而商民使用者以可取钱也。宝钞准交官项,本自贵重,而人总以无可取钱,用多不便。若于准交官项之外,又准取钱,自必更见宝贵。

  二、拟令银票并可取银也。现行银票钱钞,均属天下通行,而行远要以银票为宜。欲求行远,必赖通商,欲求通商,必使有银可取。人疑无如此现银以待取,而不知各省之钱粮关税,皆现银也。今既准以银票交官矣,此抵交之银不归之商人乎?既可准其抵交,何妨准其兑取。自上计之,二者初无所殊,而自商视之,则二者大有所异。盖抵交迟而兑取速,抵交滞而兑取灵。凡州县征收钱粮,必有银号数家,将钱统易为银,将银统熔为锭,以便解省。今使商人持钞至倾熔钱粮之银号,准其兑取现银,则商人之用钞便;而得钞不待倾熔,即可解省,于银号亦便。在各州县收钞于商与收钞于民,初无所异,而零收之与整兑,亦有较见为便者。今若于准交之外,再加准兑取一层,则钞益贵重。处处可取银,即处处能行用,而不必取银。

  三、拟令各项店铺用钞可以易银也。各店铺日卖货物,惯用市票,何独惮于用钞,以市票能易银以置货,宝钞不能易银,即不能置货。此虽强令行用,将来货物日尽,宝钞徒存,市肆必至成空,不独商人自虑,即国家亦不能不为代虑。查银钱周转,如环无端,而其人厥分三种:凡以银易钱者官民也;以钱易银者各项店铺也;而以银易钱,又以钱易银,则钱店实为之枢纽焉。各店铺日收市票,均赴钱市买银,而钱店则以银卖之。今请令钱市凡以票买银者必准搭钞,则各店铺用钞亦可易银,而不惮于用钞矣。各店铺不惮用钞,则以银易钱之人,无非用之于各店铺,凡令钱店开票者,亦可准令搭钞矣。各钱店开票亦可搭钞,则以银买各店铺之票而亦不惮于用钞矣。凡以三层关节为之疏通,使银钱处处扶钞而行,此各行互为周转之法。

  四、拟令典铺出入均准搭钞也。查现在典铺取赎者用钞不敢不收,而当物者给钞率多不要。使典铺之钞有入无出,将来资本罄而钞仅存,不能周转,必至歇业。典铺歇业,贫人益无变动之方。应请令嗣后出入,均许按成搭钞,此一行自为周转之法。

  在这四条办法中,后二条是专门替商人特别是银号、钱庄、典铺说话的。第二条银票兑现即以州县钱粮各地关税所收之银为准备金,这是户部所万不肯答应的。第一条钱钞兑现,他也另筹了一个具体办法。这办法是让户部宝泉局把逐月所加铸的钱提出积存,作为兑现的准备,约计半年后可存三十余万串,即刻出示许民人于半年后兑现。如钱将尽而钞仍纷来,竟不能给,则不妨示期停止,令半年后再取。这半年一兑现的办法,虽然是不彻底,到底比完全不兑现强些,宝钞的信用也许经明令准许兑现而稍好。但是,这办法也是要政府拿出本钱的,政府自然又是不肯。在折尾王茂荫又说:

  现行官票宝钞,虽非臣原拟之法,而言钞实由臣始。今兵丁之领钞而难行使者多怨臣,商民之因钞而致受累者多恨臣。凡论钞之弊而视为患害者莫不归咎于臣,凡论钞之利而迫欲畅行者莫不责望于臣。

  他是户部右侍郎专管钱法,但是所施行的办法,却并不是他的主张。他的意见也不为上官所采纳,他在折中明白地说:

  臣既在户部,凡有所见,必取决于总理祁嶲藻尚书文庆,乃所商多未取决,而设想更已无方……(《王侍郎奏议》卷六《再议钞法折》)

  他明知现行币制的不合理,却又被朝野人士指为这新制度的负责者,怨恨集于一身。为着皇朝的前途,为着个人的责任,他不能不提出这补救的办法。结果因为折中第二条银票兑现的办法,和政府的政策抵触,政府的本意是要集中现银,他却反提出让商人可以随时兑现,在政府看来,这办法是会把所有现银都分散到商人手上去的。因此王茂荫大被申斥。咸丰四年三月甲辰上谕:

  王茂荫身任卿贰,顾专为商人指使,且有不便于国而利于商者,亦周纳而附于条款内,何漠不关心国事,至如此乎?

  并令交奕、载铨速行核议。三日后上谕:

  恭亲王奕亲王衔定郡王载铨奏:“……遵议王茂荫条陈钞法,窒碍难行一折;着即照所奏,均无庸议。宝钞之设,原以裕国便民。王茂荫由户部司员,经朕洊擢侍郎,宜如何任劳任怨,筹计万全。乃于钞法初行之时,先不能和衷共济,只知以专利商贾之词,率行渎奏,竟置国事于不顾,殊属不知大体……王茂荫着传旨严行申饬。”(《咸丰东华录》卷二六)

  几天后就调他做兵部右侍郎。解除他对新币制的发言权。

  钞法颁行后不到两年,票面价格日低,钱价愈高,票银一两宝钞一千只值制钱四五百文。主要原因除不能兑现以外,是官吏的舞弊,一方面不顾法令,不收民间票钞;一方面又向民间收现银现钱,却另买票钞缴解。《咸丰东华录》卷三十五记:

  五年九月癸酉谕内阁:“……兹据李钧奏称:河南省州县于征收钱粮时专收银钱,不收票钞。解司之时,则收买票钞,按五成搭解。以致商民于钞票不知宝贵。现在票银一两宝钞一千均止易制钱四五百文。河工领款,系八成票钞,二成现银,所领票钞,难于行使,每遇险工,无从抢护。山东省藩库,于各领款则照二成搭放,而于州县解款,并不搭收票钞,更形壅滞。”

  五年后京城市价银票一两,仅值钱二百余文,实银则值钱六千有余。银票二十余两始能抵银一两。钱票到咸丰十一年时也跌到每千仅值当十钱一百余文。《清史稿·食货志》五说:

  钞法初行,始而军饷,继而河工,搭放皆称不便,民情疑阻。直省搭收五成,以款多抵拨,既艰搭放,遂复不肯搭收。民闲得钞,积为无用。京师持钞入市,非故增直,即匿货。持向官号商铺,所得皆四项大钱,不便用。故钞行而中外兵民病之。其后京师以官号七折钱发,钞直益低落,至减发亦穷应付,钞遂不能行矣。

  施行钞法的本意是在补救军饷和河工的费用,所得的结果却是军营不要,河工也不要,百姓不要,商人不要,连地方政府也不要了。

  五

  银票颁行后,钱法派提议鼓铸大钱。同年五月辛未铸当十大钱,八月庚子铸当五十大钱,四年二月甲午铸当百、当五百、当千大钱。三月铸铁制钱当十大钱。六月铸铅制钱(《咸丰东华录》卷二〇至卷二六)。铜“大钱当千至当十凡五等,重自二两递减至四钱四分。当千、当五百净铜铸造,色紫。当百、当五十、当十铜铅配铸,色黄。百以上文曰咸丰元宝,以下曰重宝。幕满文局名”。(《清史稿·食货志》五)

  在当十、当五十大钱颁行以后,当国的王大臣又请铸当百、当五百、当千大钱,王茂荫上折极力反对。他说:

  当五十之钱,市人已多私议,奸人已多私铸,第为时未久,尚未见大阻格耳。今王大臣奏请添铸当百、当五百、当千三种,而当千但以重二两为率,其余以次递减。为裕筹经费起见,诚为至计。此法果行,岂非大利。顾臣考历代钱法,种类过繁,市肆必扰,折当过重,废罢尤速……若当千之钱重二两,非所谓折当太重,分量过悬殊耶?论者谓折当太重,谓其嫌于虚耳。大钱虽虚,视钞票则较实,岂钞可行而大钱转不行!不知钞法以实运虚,虽虚可实,大钱以虚作实,似实而虚。故自来行钞可数十年,而大钱无能数年者,此其明征也。论者又谓国家定制,当百则百,当千则千,谁敢有违!是诚然矣。然官能定钱之值,而不能限物之值,钱当千民不敢以为百,物值百民不难以为千。自来大钱之废,多由私铸繁兴,物价涌贵,斗米有至七千时,此又其明征也……顾使当千、当百虽不行,而当十、当五十犹可行,似不妨于一试,而臣又虑其不能也。信为国之宝,现行大钱钞票,皆属权宜之计,全在持之以信,守而不改,庶几可冀数年之利。今大钱分两式样甫经奏定,颁行各省,大张晓谕,刊刻成书,未及数月,全行变更;当五十者较向所见而忽大轻,当一百者较向之五十而犹见轻,且当五百、当千纷见错出,民情必深惶惑,市肆必形纷扰,而一切皆不敢信行。钱为人人日用所必需,裕国便民,所关甚重。万一如臣所虑,诚恐贻悔。(《王侍郎奏议》卷六《论行大钱折》)

  制钱一文重一钱二分,当十钱重四钱八分,算是以四制饯的重量当十钱之用。相差尚不甚远。当千钱只重二两,则以十六制钱的重量当一千钱之用,这折当未免太悬殊了。王茂荫指出通货膨胀和物价的关系:“钱当千民不敢以为百,物值百民不难以为千。”因为“官能定钱之值,而不能限物之值”。这是很有道理的。奏入政府置之不理。接着他又第二次上书反对,指出大钱之病国病民的三难二弊。他说:

  今行当百以上三种大钱,与原行当五十大钱分两式样,无甚可辨。若恃字为辨,则此何以贵?彼何以贱?愚民莫解,恐致瞀乱。此其一难。钱本以便零用,今一钱而当五百、当千,窃恐以易市物,难以分析,以易制钱,莫与兑换。此其二难。大钱虽准交官项,然现在准以五成搭交者有官票,有宝钞,再加大钱,何能并搭。此其三难。

  然此犹其小也。最大之患,莫如私铸。论者以为私铸正可增官铸之用,可以无患。不知官钱以当千发之,以当千收之,故可无亏。若好人以四两之铜,铸两大钱,即抵交一两官银,其亏国将有不可胜计者。旧行制钱每千重百二十两,熔之可以得六十两,以铸当千,可抵三十千之用。设奸人日销以铸大钱,则民间将无制钱可用,其病民又有不可胜言者。即此二弊,已无法杜,无论其他。

  最后,他明知政府决不肯取消认为有利可图的当五百和当千大钱,只好提出两种补救办法。第一是在当千和当五百、当百三种大钱上加钳银点,“当千者十点,当五百者五点,当百者一点”,以示贵重,辨别较易,造伪较难;第二是请求把户、工两局所铸当十、当五十两种大钱划一重量。原来这两局是各自为政的,户局铸当五十钱重一两八钱,工局铸的却只一两五钱;户局铸当十钱重六钱,工局铸的却只重五钱。请一律照工局重量改铸,使“新钱、旧钱式样无甚悬殊,市肆行用,不致瞀乱”(《王侍郎奏议》卷六《再论加铸大钱折》)。这奏折政府也还是置之不理。

  王茂荫所指出的大钱制的流弊和必然的后果,不久即由事实证明了。咸丰四年七月户部奏:“当千、当五百大钱,甫经行使,即形壅阏者,以折当过多,私铸益众,利之所在,法难尽除……请将宝钞发钱行经纪,验明局铸大钱,如数收回。”并停铸当二百、三百、四百大钱。又以当百以下大钱,有奸商折筭等弊,严令照钱面数目行使,不准折减(《咸丰东华录》卷二八)。但仍壅滞不行(《清史稿》列传二〇九《文瑞传》)。咸丰五年八月扬州军营以大钱不便兵民交易,奏请停收停放(《咸丰东华录》卷三四)。至咸丰九年当十大钱仅值制钱一文,据袁希祖奏:

  咸丰初以道梗铜少,改铸大钱。末几当百、五十皆不行,惟当十行之。始直制钱三五,近则以十当一。银直增贵,百物腾踊,民间重困……向日制钱重一钱二分,大钱重四钱八分,以之当十,赢五钱四分。今以十当一,是反以四钱八分铜作一钱二分用也。民间私熔改铸,百弊丛生。今天下皆用制钱,独京师一隅用大钱,事不划一。请悉复旧规,俾小民易于得食,盗源亦以稍弭。(《清史稿》列传二〇九《袁希祖传》)

  大钱制行不通,只好“悉复旧规”,不再讲币制改革了。

 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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