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章 家计、氏族、村落及庄园制度——农业状态 第一节 农业
作者:[德]马克斯·韦伯 著
发布时间:2023-02-24 13:54:5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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此公司所采用的制度,至一八三〇年时代,已代以所谓Kulturstelsel的制度。在这种制度之下,各人所耕种的土地之五分之一,是为国家的,且所要耕种的作物,亦预先指定给他。此种制度,亦在十九世纪中消灭,而改用比较更合理的耕作法。
按之中国古籍,类似于上面所述的制度,亦曾有一时在中国施行过。其法在将耕地划为九个方形的地面,其外部的地面,让给各户,中央之一地面,则为皇帝的,各户只有利用土地之权,户主死亡后,即重行分配。此种制度,不过只有一时的意义而已,而且只在能用灌溉种稻的大河流附近,方能成立。在此事例方面,农业共有制亦由国家的强制所成,出于财政的观点而非自然产生的。原始的中国经济制度,可于至今仍残留于中国农村内的氏族经济中见之。氏族有其祖先之祠厅,以及塾校,共同的经营或共同的耕种土地。
外表上表现“共有”的农业制之最后的实例,是在印度。印度有两种不同的村落制,两者之共通点,在有村落园地(wurt)(此地相当于德意志农业制中S?ldner和H?usler所居住的地面)。凡手工业者、寺院僧侣(对于婆罗门教徒而言,其地位较低)、理发匠、洗衣铺及其他村落中之手艺的劳力者,都住于此。他们根据于一种“神意的”基础,对于他们的工作,不支付工资,除受土地,或收获分额外,无其他报酬(附注:马克思以为印度的状态之稳定性,可由此制度得其类型,这是不对的,其实这种稳定性之于种姓制度,亦犹中国之于氏族经济然)。由土地所有者方面来看,村落之间可有种种区别。在raiyatwari村落方面,有个人的土地所有与个人的纳税义务。村落的支配者为村长。农民对于王(Radjah)所直属的共同马克体,没有何等的主权。凡欲开垦者,须得到王的许可付给某种报酬。属于其他类型的村落,有在一个团体(即若干特权领主之团体,或完全田宅主之村落贵族政治)之下者,于是即没有村长。此等的农民,贷出土地,但共同马克体,则属于他们;所以他们地位介于实际的耕作者和王之间。在此种范畴之中,尚可区别出二种村落。其一,为Pattidari村落,土地是确经分配及利用的。主权所有者死亡后,其所有乃按其嫡系传于子孙,每经一次继承,即分配一次。其他为Blayachara村落,土地按照个人所有主之劳动能力,或按其地位而分配。最后还有由一个人兼任租税包办者与领主地位而支配一切事权的Zamindari村落。由此种村落之分割,其结果发生Pattidari村落。如是租税领主和农民之间,有许多的利益获得者介于其中,因此发生租税包办者更有以此转给他人包办之事,这是印度情形之特质。四五个利益获得者成为连锁关系,这是常有的事。在此收利生活者和大农业者阶级之内部,乃有形式的共有制发生。在有赋役义务的农民作共有的经营时,他们仍只能分割收获,而不得分割土地,所得则分配于有主权的所有者之间。因之,此种农业共产制之成立的根据,亦在于财政之性质方面。
在德意志方面,当伦伯拉赫特(K.Lamprecht)氏明了此农业共有制之本质以前,大家亦都认为原始的农业共有制之遗迹,这可于摩塞尔(Mosel)地方之Geh?ferschaft中见之。Geh?ferschaft现在所包括的最主要的虽为森林,但从前亦包括牧场与耕地,依照班给地的样式,更加以重新分配与抽签法而成。但这种规制并非为原始的,而出于庄园的政策。在原始的时候,此为庄园领主的农业圃,由马克体内分子的小农的劳力耕种之。庄园领主为骑士后,要自己来指挥经营,已不可能,而且将农民的利己心唤起,反比较有利些,因此他们遂规定一定的地租将其土地委让于农民。故在此处,我们亦可见有连带责任的原则存在。于是马克体中同人,就可采用确定的分割,或定期的重新抽签法。
由以上诸例而言,可知拉维雷伊(Laveleye)的理论,以为农业共产制(不特就土地专有的意义而言,亦且指共产的经营——此二者本来须充分区别的),曾在社会进化之最初时期实现过,实在没有何等的证明。事实并非如此,农业原来并不即是共产的。对于此点,有种种的见解,互相对立。社会主义的论者,认为私有财产制是堕落,但自由主义的学者则想推其原至于人类原始祖先之时代。其实关于人类之原始的经济生活,实在没有确定的可说。我们即以今日尚未和欧洲文化相接触的民族之情形为根据,进而求解答,亦不能发现何等的统一性,只在各处看到其显然相反之状况而已。
在最原始的农业制方面,有所谓耨耕。其时犁和兽尚都没有。[6]农耕器具只有把一端作尖的棒而已。男子用此种棒,环走耕田掘成洞穴,而由女子把种子撒播于洞穴中。但同样的耨耕法,可以有全然相异的组织体制。如巴西内陆之委佗人(Guatos),虽似没有采取其他的劳动制度之必要,但却成立了各个的家内经济之个别经济,且此等家内经济间,并无特化的分工,而在各个的家计内,则有有限制的劳动专化。此外,又曾行过有限的部落间之交易。与此最极端的相对立者为大家族内之劳动集积,如易洛魁人(Irokese)之连房。他们的女子均在女酋长的指挥之下,一起同住。此女酋长将劳动及劳动收益,分配于各户。男子当战士,或猎人,担任其他开垦、建筑、饲养家畜等困难的工作。家畜之饲养,因在使畜类驯服之时需要力量和技巧,故本来视为一种荣誉的职业。后来之尊重此事,便成了传统的及习惯的。类似此种的状态,地球上到处都有,尤其以黑人种族间为最多。在黑人种族间,田园工作,无论何地,都由女子所担任。